香河县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2022-06-29
香河县公安局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香河县农业农村局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禁养犬只。
二、养犬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到属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填写《文明养犬承诺书》,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正面全身照片到属地派出所办理年检手续。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属地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军用、警用等特殊犬只,导盲、教学、科研、表演等特定用途犬只以及犬只养殖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道、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外出时需牵引犬只、携带犬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放的粪便;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公园、宾馆、商场、商业街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六、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个人每只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一)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
(二)超出数量饲养犬只的;
(三)逾期未办理年检、变更、注销、补办手续的;
(四)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
(五)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未为犬只佩戴嘴套,未主动避让他人的;
(六)经劝阻无效仍然携带犬只进入经营者、管理者决定禁止进入的场所的;
(七)养犬人携带犬只违反规定时间进入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
七、养犬人在道路、广场上销售犬只、对犬只排泄物不及时清理、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
八、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携犬出户未牵绳、犬只随处排泄、进入小区禁入区域等不文明行为及时进行劝止。
九、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携带犬只到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一年一次。我县各免疫点地址和电话如下:
(一)香河县乐康动物诊所,地址:香河县香城郦舍10号楼2单元S-092,电话:15383065572;
(二)香河县兴牧动物医院,地址:香河县五一路与淑阳大街交叉口立泽花园底商,电话:13831623926;
(三)香河县安安宠物医院,地址:香河县新华大街西段,电话:13582465430;
(四)香河瑞派仁仁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地址:香河县新华大街东段北侧兴业公寓西,电话:13473651877。
十、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自觉抵制并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监督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8312658,县农业农村局:831198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180001。
香河县公安局
香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香河县农业农村局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